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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高处跌落致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粉刷工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还原工程转包分包真相

划清当事人责任

六旬粉刷工受伤后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没想到损害赔偿责任全落到了找自己来干活的弟弟身上,这是怎么回事?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延庆区检察院综合运用抗诉等监督手段,揭开了一起工程建设背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真相。

粉刷工高处跌落致残

2023年3月,大地回春的时节,64岁的粉刷工严某甲走进延庆区检察院,希望为自己和弟弟严某乙讨个公道。

2020年11月初,严某甲经严某乙介绍受雇于张某,为张某承包的某银行锅炉房装修工程提供刮腻子、滚涂料等劳务。同月10日,严某甲粉刷墙面时从架子上摔落受伤,诊断为L1椎体骨折,张某仅为其支付了住院费用,便不再支付后续手术治疗等费用。

粉刷工高处跌落致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粉刷工高处跌落致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4日,严某甲将张某及另一名“雇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2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严某乙为被告,后严某甲变更诉讼请求主张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10月15日,严某甲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人体致残率10%。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1月,陈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某银行锅炉房内墙粉刷项目,又将该工程以“清包工”(指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具有一定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来施工)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张某将工程转包给了严某乙,严某乙找来严某甲干活,按日给付工资,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某甲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定赔偿金8.8万余元,由严某乙承担60%责任,严某甲承担40%责任。

在严某甲看来,仅仅认定严某乙承担雇主责任,未判定张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感觉公平正义“打了折扣”。因不服一审判决,严某甲申请再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驳回再审申请。严某甲于是向延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工程被层层转包、分包

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吗?张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理案件后,延庆区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展开调查,发现原审法院认定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有一个重要书证,内容为“今收到银行内墙装修清包工,299平方米×18元,注每平方米18元。5382元”。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有严某乙的签字。

“5382元是张某在2021年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严某乙的,但这张‘证明’其实是2021年5月‘倒签’的。”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艳霞告诉记者,此证明存在三点不合理之处:一是严某乙多次在张某承包的不同工程中干活,结算工资时从未写过收据;二是工程款已结算,几个月内并无纠纷,补签显得突兀;三是严某甲曾于2021年4月20日提起诉讼,但因未预交诉讼费,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此证明专门强调“清包”二字,不排除是专门针对诉讼而做准备。

在询问严某乙时,检察官发现他的文化水平基本限于会写自己的名字,并不清楚签署的这张证明代表着什么。而陈某也证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由她和张某负责。检察机关认为,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尚缺乏充分证据。

检察机关还发现,某建筑集团为该工程承包人,该集团在取得工程承包权后,又与某装饰工程中心签订合同,合同中乙方负责人处签字为“老陈”,但老陈既非某装饰工程中心法定代表人也非员工。取得实际施工权后,老陈将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张某,张某将锅炉房粉刷的工程给了严某乙来做。除某建筑集团外,其他人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据了解,整体工程涵盖多项内容,粉刷只是众多项目之一,而其他项目也均被层层转包、分包。

赔偿款到位,治疗也跟上了

工作任务包出去,用工责任就能甩出去吗?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使得劳动关系变得复杂,给甄别责任主体、明确法律关系造成困难。

“原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认定因案涉工程在300平方米以下,故陈某等人没有相应资质亦不影响其承包工程。我们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证据,足以认定某建筑集团存在转包的事实,老陈和陈某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事实。”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王潇潇告诉记者,建筑法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3年6月,延庆区检察院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

“建设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属于违法行为,案涉工程经多次转包、违法分包后,各承包主体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会层层衰减、不断弱化。”王潇潇说,他们检索了大量类案、咨询了相关专家,在研究领悟法律条文内涵和法治精神后,认为理应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予以惩戒,认定相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谁该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检察机关认定,某建筑集团、老陈、陈某应当与雇主张某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严某甲收到了改判文书,法院再审采纳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某建筑集团、老陈、陈某、张某与严某乙承担连带责任。改判后,赔偿金很快执行到位。

“我的赔偿终于有了着落,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日前,严某甲告诉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自己的治疗也跟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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