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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经济为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

发展民营经济为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有何深远意义?专家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昨天(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发展民营经济,为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之后,又将具有怎样的深远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共9章78条,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司法部部长贺荣: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防止多头执法和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作出规定;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规范异地执法,防止趋利性执法;加大账款拖欠治理力度,强化预算管理,对不得签订“背靠背”条款等作出规定,设置账款拖欠调解处置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显示,2012年至2023年,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由79.4%提高至92.3%、达到53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由4000余万户增加至1.24亿户。

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超过5500万户。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民营经济为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

发展民营经济为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翔: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将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各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专家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要求,坚持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的有机统一。从草案来看,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王轶: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

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的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

包括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司法部部长贺荣:支持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外,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注重规范引导,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第七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王轶: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带来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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