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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过天,罚款十万冤不冤?江苏盐城市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被诊断为癌症晚期,让弟弟顾德奎帮他把自己养的几只羊处理掉,用来给自己看病。顾德奎找到卖羊的陈广芳,陈广芳起初不肯帮忙,在顾德奎再三请求下,帮忙把羊杀了去卖。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陈广芳一案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经过集体讨论,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患癌老人去世,其家属手写一份说明,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
帮助患癌老人卖羊肉,做好事还被罚巨款,这事让陈广芳想不通,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对陈广芳罚款10万元没毛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威严,确保食品安全。也有网友认为,陈广芳是做好事,是帮助患癌老人卖羊肉去看病,而且他卖的羊肉经过送检是合格的,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应该从轻处理。执法应该有温度,不能过于苛刻,寒了做好事的人的心。
参考类似案例,2020年春节期间,吉林舒兰市农民田某自家养的猪因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摔断了腿。田某将猪宰杀后拿到市场上去卖。2020年1月31日,舒兰市监局监督检查时发现,田某将未经检验、检疫而宰杀分割的83.28kg猪肉运至市场大棚内以5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舒兰市监局现场检查时止,已经销售0.6kg猪肉,销售所得30元。舒兰市监局对田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并罚款10万元。
田某不服处罚,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一审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无不妥,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田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认为田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因此撤销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仅保留了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对田某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陈广芳帮患癌老人卖羊肉案件,与田某的案件在某些地方有相似之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许,田某的案例,对以后此类案件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徐志新在直播间帮农民卖猪肉时,曾遭到网友质疑私自屠宰没有检验检疫,会遭受严厉处罚。他认为生猪集中屠宰不切合实际,尤其在山区,会增加农民负担。他认为,官方检验检疫的服务应该下沉到乡村,既方便农民养殖户也有利于食品安全。在检验检疫服务没有下沉的情况下,不应该给农民开罚单,特别是“天价”罚单,既伤害了农民,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从农民养殖户的角度来看,检验检疫服务的下沉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这不仅可以减少农民因送检而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还能提高他们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检验检疫服务在乡村的普及也有助于提升农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推动他们采取更加科学、规范的养殖方式。在检验检疫服务尚未充分下沉到乡村的情况下,给农民开罚单尤其是“天价”罚单,一方面会给农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他们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法治如尺,量世间万物;民生如本,载百姓悲欢。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执法,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的前提是服务到位——将官方检验检疫服务下沉到乡村。在检验检疫服务尚未充分下沉的情况下,应谨慎使用处罚手段,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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